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02 月 24 日)
第8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、第五條及前條規定應辦理之 事項,必要時,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(構)或團體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