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02 月 24 日)
第6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、委託之機關(構)或團體進行訪 視、調查或處置時,照護人、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,並提供 相關資料;必要時,得請求警政、醫療、戶政、財政或其他相關機關(構 )協助,被請求之機關(構)應予配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