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02 月 24 日)
第5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,應立即為下列處理: 一、確認老人之安全狀態。 二、老人有就醫需求者,協助其就醫。 三、協尋老人之家屬。 四、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安置。 五、提供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。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為前項第四款之處理時,並應通知老人家屬、 監護人、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(以下簡稱照護人)。但無照護人、 通知顯有困難或顯不符老人利益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