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02 月 24 日)
第4條
第二條第一項通報人員所屬機關(構)對該項各款情形之老人,於直轄市 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、委託之機關(構)或團體處理前,應提 供老人適當照顧;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,應立即送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