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
( 104 年 02 月 24 日)
第3條
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通報及處理之主政機關如下: 一、受理通報、立即處理或訪視調查:老人發生前條第一項各款危難或困 境之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;必要時,得協調其他直轄市 、縣(市)主管機關協助。 二、後續追蹤輔導及處置:老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 管機關;老人有安置必要者,為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 管機關。必要時,得協調其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協助。 前項處理所需費用由老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