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 家庭托顧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62-8條
家庭托顧服務員之服務處所應供住宅使用,其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提供服務對象使用之樓地板面積,平均每人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上。

二、玄關及主要出入口門淨寬度在八十公分以上。

三、衛浴設備有防滑措施、扶手等裝備。

四、置休憩設施或寢室,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,並保障個人隱私。

五、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。

六、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及滅火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