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 家庭托顧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62-7條
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:

一、與服務對象、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 約,明定雙方權利義務。

二、每二年接受健康檢查且合格。

三、每年至少接受二十小時之在職訓練。

四、接受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檢查、訪視、輔導及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