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 家庭托顧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62-6條
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人數含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,不得超過三人; 除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外,每日收托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,並不得提供 夜間住宿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