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 家庭托顧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62-5條
家庭托顧服務員之姓名、資格等文件、資料,應由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 報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,並經該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進 行媒合後,始得提供家庭托顧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