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
家庭托顧
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62-4條
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,提供下列專業服務:
一、照顧計畫之訂定。
二、照顧人力之媒合。
三、托顧服務之專業督導。
四、照顧方案之設計及執行。
五、社會資源之連結及運用。
六、教育訓練之舉辦。
前項服務提供單位,應置具有家庭托顧服務員資格之替代照顧者或提供替 代照顧服務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