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 家庭托顧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62-3條
家庭托顧服務,得由下列單位辦理:

一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、老人福利機構。

二、財團法人、社會福利團體、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。

三、社會工作師事務所。

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協助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服務前,與服務對象簽訂家庭托顧服務契約 ,明定雙方權利義務。

二、定期召開工作會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