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 家庭托顧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62-2條
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。但有特 殊狀況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同意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。

二、接受日間照顧、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。

三、聘僱看護(傭)。

四、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、教育費用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