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 居家照顧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22條
居家復健得由復健相關醫事機構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提供服務。

前項服務之提供,應由物理治療師、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依物理治療 師法、職能治療師法或語言治療師法提供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