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 居家照顧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16條
友善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醫療或護理機構、精神照護機構。

二、社會福利機構。

三、財團法人、社會福利團體、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、社區發展協會。

四、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、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。

五、社會工作師事務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