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 居家照顧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14條
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,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於提供服務前,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,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,服 務契約內容應包括國定例假日可提供服務,及不得拒絕服務。

二、擬定服務計畫,並以服務對象意願及需求作考量,得提供二十四小時 之服務為原則。

三、訂定工作及督導流程,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:

(一)每月應電話訪問服務對象至少一次,每三個月應至少家庭訪視一次 ,並視服務對象需要不定期實地督導照顧服務員服務情況,以瞭解 服務對象需求變動情形及照顧服務員工作之狀況。

(二)定期召開工作會報。

四、服務對象之身心功能狀況有變化時,應轉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 需求評估單位重新評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