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3 月 04 日)
第6條
保險人、監理會、主管機關、受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 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,有派員調查必要時,應出示 身分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