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3 月 04 日)
第4條
保險人應每二個月,將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(以下簡 稱監理會)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:

一、被保險人數統計表。

二、各項給付統計表。

三、保險收支會計報表。

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終時,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資 料送保險人,由保險人編具國民年金業務總報告。

保險人應將前項總報告送監理會審議通過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