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 保險給付通則 ( 105 年 03 月 04 日)
第33條
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,應先以 書面通知。

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領條件,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查證期間之 年金給付。但不予計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