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 保險給付通則 ( 105 年 03 月 04 日)
第31條
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擇一請領,指同時申請二項以上年金給付,或領取年 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項年金給付,經審查符合二項以上請領條件時,由 保險人擇優發給,被保險人得於一年內選擇更改一次,並溯及至申請之日 。

前項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種年金給付,經審查符合他種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者,致生給付差額時,保險人應併於次月給付合計發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