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居家式復健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0條
居家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居家式物理治療:

(一)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。

(二)疼痛之物理治療、慢性傷口輔助性物理治療、環境改善評估與諮詢 、照顧者及服務對象之教育及諮詢。

二、居家式職能治療:

(一)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。

(二)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、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 促進及訓練、環境改善評估、諮詢及適用性檢測、照顧者及社區民 眾之教育及諮詢。

第11條
居家式復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復健相關醫事機構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醫事團體。

二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社會福利團體。

第12條
居家式復健服務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,且所置居家式復健服務業務 主管應具有醫事或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資格。

第13條
居家式復健服務專業人員,應具有物理治療師(生)或職能治療師(生) 資格。

物理治療師(生)及職能治療師(生)執行業務,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、 照會或醫囑為之。

第14條
居家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