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教育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73條
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課程設計應具創新及多樣性。

二、製播老人相關廣播及電視節目時,應兼顧老人不同之語言需求。

三、編印老人相關出版品時,應考量適合老人閱讀之字體大小。

四、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,應避免不當營利。

五、提供多元服務管道,並加強師資培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