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教育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70條
教育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代間學習教育。

二、退休前教育。

三、心理衛生教育。

四、生命關懷教育。

五、預防保健教育。

六、宗教人生教育。

七、其他教育服務。

第71條
教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老人福利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
二、公益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社會團體、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。

三、社會教育機構。

四、社區大學。

五、學校。

六、大眾傳播業。

第72條
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具各該學科專門知識,或實務經驗者提供服務。

第73條
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課程設計應具創新及多樣性。

二、製播老人相關廣播及電視節目時,應兼顧老人不同之語言需求。

三、編印老人相關出版品時,應考量適合老人閱讀之字體大小。

四、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,應避免不當營利。

五、提供多元服務管道,並加強師資培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