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教育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71條
教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老人福利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
二、公益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社會團體、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。

三、社會教育機構。

四、社區大學。

五、學校。

六、大眾傳播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