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
教育服務
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71條
教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一、老人福利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二、公益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社會團體、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。
三、社會教育機構。
四、社區大學。
五、學校。
六、大眾傳播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