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58條
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建築物之設計、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。

二、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,並應設下列空間:

(一)多功能活動室。

(二)無障礙衛浴設備。

(三)餐廳。

(四)午休設施或寢室,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。

(五)簡易廚房。

三、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,並提供個別化服務。

四、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,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