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55條
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生活照顧。

二、生活自立訓練。

三、健康促進。

四、文康休閒活動。

五、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。

六、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。

七、護理服務。

八、復健服務。

九、備餐服務。

第56條
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醫療法人。

二、老人福利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
三、公益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社會福利團體、社區發展協會、照顧服務 勞動合作社。

四、社會工作師事務所。

第57條
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:

一、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一人。

二、照顧服務員:

(一)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:每照顧十人應置一人;未滿十人者以十人 計。

(二)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:每照顧六人應置一人;未滿六人者,以 六人計。

(三)失智、失能混合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: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 人者,以八人計。

第五十五條第七款之服務內容,應由專任或特約護理人員提供服務。

第五十五條第八款之服務內容,應由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(生)或職能 治療師(生)提供服務。

第58條
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建築物之設計、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。

二、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,並應設下列空間:

(一)多功能活動室。

(二)無障礙衛浴設備。

(三)餐廳。

(四)午休設施或寢室,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。

(五)簡易廚房。

三、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,並提供個別化服務。

四、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,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。

第59條
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,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則。

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製作個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