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7條
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:
一、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一人。
二、照顧服務員:
(一)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:每照顧十人應置一人;未滿十人者以十人
計。
(二)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:每照顧六人應置一人;未滿六人者,以
六人計。
(三)失智、失能混合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: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
人者,以八人計。
第五十五條第七款之服務內容,應由專任或特約護理人員提供服務。
第五十五條第八款之服務內容,應由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(生)或職能
治療師(生)提供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