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輔具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48條
輔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復健相關醫事機構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醫事團體。

二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社會福利團體。

三、設有輔具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之大專校院。

四、醫療器材批發業及零售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