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輔具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47條
輔具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輔具需求評估,並提供個別化服務。

二、購置輔具後之檢測評估。

三、輔具使用之專業指導或訓練服務。

四、輔具諮詢服務。

五、輔具維修服務。

六、輔具回收服務。

七、輔具租借服務。

八、輔具教育及宣導服務。

九、輔具展示服務。

第48條
輔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復健相關醫事機構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醫事團體。

二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社會福利團體。

三、設有輔具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之大專校院。

四、醫療器材批發業及零售業。

第49條
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。

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服務內容,應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為之 ,輔具服務提供單位並得視業務需要結合其他專業人員提供服務。

第50條
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製作評估及服務紀錄。

三、提供輔具回收、租借服務者應維護輔具之安全及清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