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保健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35條
保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醫事服務機構、護理機構、相關醫事團體。

二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衛生保健事項之社會團體。

三、學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