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保健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34條
保健服務內容如下:

一、健康飲食促進。

二、健康體能促進。

三、健康諮詢、家戶健康服務。

四、衛生教育宣導。

五、事故傷害防制。

六、口腔保健服務。

七、安全用藥服務。

八、慢性病預防。

九、心理健康保健服務。

十、其他保健服務。

第35條
保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醫事服務機構、護理機構、相關醫事團體。

二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衛生保健事項之社會團體。

三、學校。

第36條
保健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相關服務專業人員提供服務。

第37條
保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。

二、製作服務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