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
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
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8條
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於提供服務前,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,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。
二、擬定服務計畫。
三、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四、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