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7條
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,並得視 業務需要,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、醫師、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