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 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6條
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:

一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醫療法人。

二、老人福利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
三、公益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社會福利團體、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。

四、社會工作師事務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