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 ( 100 年 08 月 23 日)
第7條
第三條前段人員所屬機關(構)對遭受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身心障 礙者,於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處理前,應 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保護及照顧,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,應立即送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