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 ( 100 年 08 月 23 日)
第5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二條通報後,應自行或委託其 他機關、團體進行訪視、調查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,並應於受理案 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;調查報告應函送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之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
前項調查以訪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,並應評估給予身心障礙者緊急保護、 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