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 ( 100 年 08 月 23 日)
第11條
於法院裁定繼續、延長及再延長保護安置期間,受委託辦理安置之機構應 定期製作身心障礙者照顧輔導報告,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