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  身心障礙年金給付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38條
保險人於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,或中央主管機 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,認為有複檢必要時,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,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