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
保險給付通則
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27條
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,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,並退還 所繳之保險費;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,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。
不符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,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,保險 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