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  保險給付通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26條
被保險人、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,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,除喪葬給付 外,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。

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、子女、配偶故意犯罪行為,致發生保險事故者,除 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,不予保險給付。

因戰爭變亂,致發生保險事故者,不予保險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