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  保險給付通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25條
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;其申請,一年以一次為限。

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,一經申請減領,不得請求補發;相關 減領保險給付之辦法,由保險人擬訂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