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  保險給付通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22條
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,得要 求被保險人、受益人或醫療機構提供與本保險有關之文件,被保險人、受 益人及醫療機構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