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  保險給付通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8條
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、停止或終止前,發生保險事故者,被保險 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,請領保險給付。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 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