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  保險費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6條
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,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。

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。

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,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 繳納期限之保險費、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,由發給之保險給付 中扣抵,並計入保險年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