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  保險費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5條
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,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;其申請條件、審核程序、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,由保險人擬訂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。

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,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,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 ,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,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