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年金法  保險費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3-1條
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份保險費,由保險人於一百零一 年一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繳納,不受前條規定 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