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勸募條例  ( 95 年 05 月 17 日)
第5條
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:

一、公立學校。

二、行政法人。

三、公益性社團法人。

四、財團法人。

各級政府機關 (構)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,不得 發起勸募。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