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勸募條例  ( 95 年 05 月 17 日)
第24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制止仍不遵從者,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、違規事實及其處罰;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, 得按次連續處罰:

一、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。

二、勸募活動未經許可。

三、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,仍為勸募活動。

四、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,仍為勸募活動。

前項罰鍰,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、團體,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,並公 告其姓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