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勸募條例  ( 95 年 05 月 17 日)
第10條
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:

一、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,經提起公訴。

二、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,記載不實。

三、違反會務、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,情節重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