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服務法 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9條
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,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 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:

一、基礎訓練。

二、特殊訓練。

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第二款訓練課程,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