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服務法
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
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6條
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,召募時,應將志願服務 計畫公告。
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、民營事業團體,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 協議。